释义 |
法律主观: 依据相关规定,被收养人在14周岁以下的可以 办理收养证 明。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需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 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前往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收养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证明:收养申请书;夫妇俩的居民户口簿和 居民身份证 ;夫妇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夫妇与女儿的收养关系成立后,才可持 收养登记证 到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