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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释义
    法律分析:
    1、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2、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
    (1)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公告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2)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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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2: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