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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公租房申请要求
释义
    可申请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1、符合申请条件,来广州时间长、具有稳定就业的中低收入人员。
    2、符合申请条件的,属于一等技能人才或受表彰、获荣誉称号在广州工作的人员。第1类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广州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拥有本市有效《省》,并在本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5年以上,而且申请时上面的证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含补缴)满2年,或者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而且是跟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期限的,且处于合同有效期内。
    4、申请人或其家庭上一年可支配收入、家庭在资产净值限额标准符合广州市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具体标准见下表。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或单位自管房,而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继承房产或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离婚分产。
    6、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政策。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第2类包括的人员及要满足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一等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一等技能人才。
    2、在本市获得区及以上党委或者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
    3、在本市获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奖励人员。注意的是:上述三类人员须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本市在缴证明、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申请时上述证件及证明仍在有效期内),而且符合第1类申请的第
    5、
    6、7项条件。申请对象可以以家庭名义申请,也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只限于在广州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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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6:3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