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原来获得相应的方式是继承,继承是基于别人有效的意思表达,而善意取得,虽然有意思表达,但一般是无权处分人的意思表达,其意思表达的效力不能产生物权变,然后,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规定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权。第三人取得物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是无权处分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是原始取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