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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遇到医疗纠纷需要注意什么
释义
    1、及时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病历资料,并要求医院盖章确认;同时查看主观病历,并将全部病历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进行封存,在封存袋上签字确认,最好并拍照留底。
    2、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一定要慎重对待院方出具的死亡证明,对死亡原因存在怀疑一定要及时申请尸检或克服传统观念的束缚同意院方提出的尸检要求,通过尸检以明确死亡原因,确定院方是否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3、根据《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规定,院方无权私下和解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患者在产生医疗纠纷后应避免和院方进行不必要的纠缠。
    4、应理解医疗事故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对于院方提出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事故责任时,该申请人应是院方而不是患方,如院方不提出医疗鉴定,根据举证责任原则其要承担败诉风险。
    5、在和院方进行和解时,一定要慎重对待和解协议,不要轻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6、在提起诉讼时,要慎重选择诉讼案由,医疗纠纷案件分为医疗事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及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不同的案由适用的法律依据及赔偿数额是不一样,差别很大,最好在确定诉讼案由前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另在提起诉讼时不要一次性将诉讼金额提到很高,应先以较小的金额进行诉讼然后根据医疗鉴定结论等案情进展提高诉请金额,节约诉讼成本。
    一、医疗损害鉴定所需材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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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9:2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