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严格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只能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实施监督,而不能对非国家机关的政党实施监督。但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绳,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要依法予以追究。从而把各政党都置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之下。 为了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我国宪法和法律又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的职权。宪法和法律的这些规定,便决定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范围的广泛性。这个范围既包括中国共产党,也包括非中国共产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