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判无期徒刑的人有没有选举权 |
释义 | 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是没有选举权的,因其同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依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会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而导致没有选举权。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是什么 1、附加适用。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独立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当作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与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二、夺得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多少?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规定是: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犯罪的,剥夺政治权利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三、法律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有哪些规定 法律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如下: 一、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公民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犯罪,应当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三、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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