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内容上,可分为实体性情况说明、程序性情况说明。实体性情况说明是指涉及案件实体方面的说明材料,如关于自首、立功的“情况说明”;程序性情况说明是指涉及案件侦查程序方面的说明材料,如案件管辖、有关证据存在形式瑕疵的原因、针对技侦手段所获的物证书证的来源等所作的情况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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