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整申请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重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重要的程序之一,允许债务人重新整顿、调整,以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清偿债务并继续经营其业务。破产债权具有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无财产担保、不享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等特点。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劳动债权、破产人欠缴的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即对该企业进行重新整顿、调整。即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二、破产债权的特征 (一)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 (二)破产债权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无财产担保的不享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 (三)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劳动债权;2、破产人欠缴的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拓展延伸 重整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出的债务清偿方案。重整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提出重整债权方案。重整债权方案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向债权人提出的债务清偿方案,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2. 重整债权方案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可执行性。重整债权方案应当能够保证债务人的债务得到清偿,同时也不会给债权人带来过高的负担。如果重整债权方案不具备可行性和可执行性,那么债权人就不能接受该方案。 3. 重整债权方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重整债权方案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 重整债权方案应当得到债权人的同意。重整债权方案应当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就无法得到执行。如果重整债权方案没有得到债权人的同意,那么该方案就没有法律效力。 总之,重整债权具有非常重要的特征,这些特征对于债务人、债权人和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重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对债务人进行重新整顿、调整的制度。破产债权具有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无财产担保的不享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等特点。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依照一定顺序清偿劳动债权、破产人欠缴的税款和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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