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房屋满足一定的条件是可以二次抵押的。首先,再次抵押需要如实告知第二次抵押权人抵押物已经抵押过的事实;然后二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也不得超过抵押物进行担保后的余额价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第九条: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