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当事人是谁?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三种类型,分别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基础通讯服务提供者。这些实体对于网络空间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具有关键作用。 法律分析 以下主体包括: 1.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是一种全新的实体,对于网络空间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具有关键作用。 2.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息上网供公众访问的人,如为用户发送信息的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 3.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内容服务以外的其他种类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络基础通讯服务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 拓展延伸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内容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同时,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用户个人信息。 此外,根据《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举报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并保存举报信息,不得向被举报者透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同时,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打击网络谣言、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等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用户个人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打击网络违法行为。 结语 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共同构成了网络空间的基本组成部分。他们的努力和贡献使得网络空间的健康运行和发展成为可能。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贡献,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健康。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49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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