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是实际施工人吗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未取得施工资质,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证书的个体建筑队、包工头或其他组织承揽工程的行为;二是承揽工程的企业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没有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三是虽然取得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但与承揽建设工程本身的性质及行业管理要求取得相应行业的承包资质不一致,而承揽工程的行为,如施工单位仅取得房屋建筑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没有取得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但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为桥梁工程。上述未取得施工资质的情形一般不会出现在招投标程序中,因招投标程序中首先对施工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的不可能中标。未取得施工资质承揽工程行为,主要集中在工程相对简单,施工技术难度小的项目,一般为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和农村自建房屋居多。 法律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施工资质时,应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说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个体建筑队、包工头或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本无法取得施工资质,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的最基本的要求。承揽工程的企业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虽然取得有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但与建设工程本身的性质及行业管理要求取得相应行业的承包资质不一致情况一样,均视为未取得施工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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