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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阶段各种异议之间的区别
释义
    第一,提起异议的主体不同。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执行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但该利害关系人不能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以此与后述的案外人相区别。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为案外人,该案外人能够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的主体即申请执行人。
    第二,异议的事由和目的不同。执行行为异议针对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目的是纠正特定执行行为的程序违法性。所谓执行行为,其涵义要远远大于执行措施。关于执行异议的事项范围,《民诉法》修正案起草过程中一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主张,如果不进行任何限制,对所有的违法的执行行为均允许提出异议,可能将导致当事人滥用权利,影响执行效率;同时,异议的处理要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法院的工作量也将成倍增加,法院可能会因忙于应付异议和复议而影响其他案件的正常执行。所以,比较可行的方案是将异议和复议的范围限定在执行措施等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利益影响较大的事项上。另一种意见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难免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有侵害就应当有相应的救济,如果将异议的范围限定在一类或几类事项上,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救济就会存在盲区,某些违法执行行为也难以及时得到纠正。因此,对任何执行行为均允许提出异议,才符合执行救济制度的根本目的。修正案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将异议的事由确定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所以,虽然对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范围没有法律进行明确规定,但是从前述立法过程看,原则上所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包括执行措施、执行方法、执行程序等执行行为,均允许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针对的是强制执行所指向的特定执行标的物,并依据对该标的物实体权利的主张,达到排除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目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的实质是对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请求能否成立的异议权。从前述各异议的事由和目的可以看出,除执行行为异议系对当事人的程序性救济外,后两种执行异议以及后述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均系对异议人的实体权利的救济。
    第三,适用的程序不同。执行行为异议由执行机构通过裁定进行审查,异议人可以通过复议程序进行救济。案外人执行异议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在执行机构的裁定审查后,异议人可以通过诉讼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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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7:3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