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的条件:(一)受理条件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二)审批程序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对夫妻属于初婚且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户口在外省市的一方投靠户口在北京一方落户的,由分县局审批即可办理入户)(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