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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混淆行为,有何规定
释义
    本文介绍了不当行为的定义以及经营者不得实施的四种混淆行为。如果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混淆行为,将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如果企业名称违反规定,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以上内容均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进行规定。
    法律分析
    以下是对原文的改写,保持原意不变:
    不当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使用各种虚假的方式来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做出虚假的表示、说明或承诺,或者不当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从而导致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消费者的利益。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律师补充:
    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结语
    不当行为会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破坏市场秩序。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实施混淆行为,以免引起误解。否则,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于企业名称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以免影响正常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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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9:3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