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姓名权遭侵犯了怎么办 |
释义 | 现在,许多商家为了提升自己产品的知名度,都会通过形象代言人现身说法的形式做宣传,而这些所谓的代言人往往需要讲一些言不由衷的说辞来配合商家的炒作。 2008年,张店的小王从电视上看到一家瘦身机构要举办形象代言人选拔活动的广告,广告中介绍,一旦被选为该机构的形象代言人,将会得到5万元的代言费。 这则信息让从小就有着明星梦的小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第二天,她便来到了这家瘦身机构报了名。经过1个月的层层选拔,小王从几十名选手中脱颖而出,成为了该机构的形象代言人。 而小王当上代言人后的第一件事就是签合同,在该瘦身机构的办公室内,工作人员拿出了一份列有诸多条例的协议书,表示只要小王同意上面的条款并签名,公司会将5万元的代言费分期支付,直到合同期满为止。 在这份协议书中规定一旦成为该机构形象代言人后,除了要出席宣传场合外,公司还拥有形象代言人的形象使用权,其中包括通过影视、报纸、广告牌、网络等为传播宣传方式的形体肖像的使用,合同期为5年,代言费将在合同期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 一心想成为明星的小王,在拿到协议后并没多想便签字了。 在小王印象中,电视广告中的那些形象代言人大都以光鲜亮丽的形象示人,成为形象代言人后,她每天都在幻想着自己会成为明星。不久后,大街小巷贴满了小王做代言人的产品广告,并在最显眼的位置印有小王由胖变瘦的对比照片,在看到那些广告后,小王几乎都无法认出广告上那个被电脑处理过、胖得有些可怕的自己。 一气之下,小王找到那家瘦身机构要求对方更换广告,而对方则拿出了当初签订的协议书表示自己拥有小王的形象使用权,小王无权要求更换广告。看到协议书上自己的签名,小王也只得忍了下来。 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小王再也无法容忍。 2009年的一天,小王的一个朋友告诉她,在一家网站上看到一个以小王名字注册的博客,博客以日记的形式介绍了她曾经因为肥胖而无法找到另一半,最终在该瘦身机构的帮助下减肥成功并获得爱情的经过。看到博客中虚假的故事情节以及肉麻的对话内容后,小王忍无可忍,再次找到这家瘦身机构理论,对方仍旧不予理睬。 几次交涉不成,最终,小王将瘦身机构告上了法庭。 法官分析 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瘦身机构擅自以小王的名义开立博客并记录日记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姓名权以及名誉权,该机构应当删除在网络上以小王名义开立的博客及内容,并为上述行为赔礼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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