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出现争议怎么办 |
释义 | 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会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能变更吗 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可以变更。当父母一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另一方监护人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为孩子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二、父母打孩子是否会被撤销监护资格 父母打孩子的不一定会被撤销监护资格。如果父母打孩子的行为并未给孩子造成严重的伤害,那么父母的监护权不会被撤销;如果父母是基于虐待孩子的目的,对孩子进行殴打,那么经过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为孩子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同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三、居民委员会如何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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