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考察机关是什么呢 |
释义 | 缓刑的考察机关为公安机关。而且缓刑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经考察通过考验期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没有通过考验期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一、缓期执行和缓刑差别 死缓是对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再执行原判死刑的行刑制度,而缓刑是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行刑制度。死缓属于生命刑范畴的特殊刑罚制度,缓刑则属于自由刑范畴的普通刑罚制度。二者适用的前提不同。适用死缓是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但不需要立即执行为前提,而适用缓刑是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为前提。二者执行的方法不同。对于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关押,并强迫劳动改造;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二者考验期限不同。死缓的法定期限为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如通常说的“判一缓二”“判三缓四”等。法律后果不同。死缓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分子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而缓刑是根据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间的不同表现,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或撤销缓刑,把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缓期执行与缓刑虽然都是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但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缓期执行是特指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刑缓期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简称死缓,是死刑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二、被判缓刑的企业人员有哪些处理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三、缓刑是否要坐牢? 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只是不在监狱内服刑,在社会上服刑而已,也就是不用坐牢,但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规定,服从监督,定期向考察机关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请考察机关批准。考验期满,未违反规定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旦适用缓刑就再也不用坐牢。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制度,若是在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或者犯新罪、发现判决前的漏罪的,则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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