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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量刑的指导原则
释义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一、江西省定罪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A、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重伤4人,负事故全都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3、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2mg/ml)、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其他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上述1、3、4、5情形,又逃逸的;
    2、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3、死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8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三)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B、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15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二、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的概念辨析
    定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对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确认与评判的根据。需要注意的是,不应将定罪证据简单地等同于犯罪证据,它不仅包括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包括证明被告人无罪或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事实。
    量刑证据是与定罪证据相对应的一类重要证据。它是指在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下,与犯罪行为或犯罪人有关的,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因而在量刑时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刑罚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量刑证据可以分为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和纯粹的量刑证据:一是定罪量刑混合证据,证明的是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量刑事实,如行为人的年龄、犯罪时间、地点和环境、犯罪手段、犯罪数额等,它们既是定罪证据又是量刑证据,在实践中很难明确地将两者区分开来。二是纯粹的量刑证据,证明的是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量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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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3: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