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范围采取了“正列举”方式,其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