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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孩子的手续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满足条件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 孤儿的监护人;
    (二) 儿童福利机构;
    (三)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 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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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0:5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