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3、心功能长期在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法律依据: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