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简称责任基金,是指依海商法规定要求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的担保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清偿限制性债务的保证金。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第1l条第1项规定,被认定负有责任的人,可在提出责任限额索赔诉讼的任何缔约国或任何其他主管当局,设立基金。我国《海商法》规定:责任人要求依照《海商法》[1]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根据上述规定,责任人可以设立责任基金,也可以不设立责任基金。因此,设立责任基金并不是责任人限制赔偿责任的条件,其目的仅在于使其船舶或其他财产获得某种特殊保护。海事赔偿责任基金包括人身伤亡责任基金和财产损害责任基金。对于单纯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索赔,责任人可以分别按有关赔偿限额设立责任基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同时发生的,责任人可以分别按有关限额设立人身伤亡责任基金和财产损害责任基金。上述两种基金的数额分别为海商法规定的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加上自责任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设立后,将产生如下效力: (1)任何请求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2)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船舶或者其他任何财产被扣押的,或者基金设立人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三)依照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第(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