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百分百;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百分之九十;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百分之八十;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百分之七十;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百分之六十;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百分之五十;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百分之四十;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百分之三十;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百分之二十;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百分之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