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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什么,确定和效力有哪些?
释义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什么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一种保证制度。所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指在海事责任限制诉讼中,依法享有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用以担保其承担有限赔偿责任的、不可撤销的专项储款或信誉担保。
    海事赔偿责任基金程序,是指责任人向法院申请提交一笔与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等值的款项作为分配给所有限制性债权的基金的法定过程。在基金设立以后,经法院判明责任人的相应责任,认定其符合享受责任限制条件的,方可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分配。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确定和效力有哪些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确定使用,也就是责任基金的分配问题。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使用应按下列原则办理:
    1.海事赔偿的发生仅涉及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应分别以人身伤亡责任基金和财产损害责任基金赔偿,责任基金不足赔偿的,由各请求人按比例受偿。
    2.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同时发生的,人身伤亡基金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并列,从财产损害赔偿基金中按比例受偿。
    3.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同时发生,且财产损害中又包括了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的,在不影响第二项原则适用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设立后,将产生如下效力:
    (1)任何请求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2)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船舶或者其他任何财产被扣押的,或者基金设立人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三、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相关规定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相关规定为: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一百零三条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一百零四条申请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理由,以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的名称、地址和通讯方法,并附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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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