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为人被判刑后,一般是在上诉期、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送到监狱。 法律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有关的法律文书。 如果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则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如果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则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