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造价评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
释义 | 工程造价评估需要收集多种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起诉书、答辩书、法庭笔录、仲裁案件申请人、被告人的申请书、答辩书,相关专业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证书等,以及双方共同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等。对于司法鉴定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立了严格运用专门知识的规则。对于某些案件的事实存在两种争议,需要确定合 法律分析 在工程造价评估中,评估机构可能需要以下资料: 1. 当事人的起诉书、答辩书、法庭笔录或者仲裁案件申请人、被告人的申请书、答辩书; 2. 相关专业的工程设计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技术验证单以及双方共同确定的图纸会审记录; 3.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 4. 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的资料; 5. 双方共同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施工材料、设备清单; 6. 工程预算、工程结算、财务资料; 7. 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8. 勘察记录和现场勘察记录; 9. 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此外,参与工程造价鉴定的当事人还需要共同鉴定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如何确定司法鉴定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立了严格运用专门知识的规则。根据《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一方要求鉴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部分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合同总价结算,不作调整。但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为减少支付义务,逃避自身责任,或索取更多款项,恶意利用评估获取利益,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在这种情况下,裁判员应该严格审查。《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案的部分事实有争议的,只认定争议事实,但争议事实的范围不能确定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要求全部认定事实的除外。”对某些案件的事实存在两种争议:一种是确定合同总价,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量发生变化、设计变更或索赔,因此无法就这一部分达成一致;另一种是合同中约定了固定单价,而和解方案也存在争议。此时,虽然单价是固定的,但数量是不确定的,谈判失败,所以需要确定数量。 拓展延伸 根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工程造价评估需要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二)工程造价评估委托合同;(三)工程造价评估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四)工程造价评估委托人有关工程造价评估的书面说明;(五)工程造价评估委托人有关工程造价评估的证明材料;(六)工程造价评估委托人有关工程造价评估的其他资料。因此,工程造价评估需要提交以上六项资料。 结语 工程造价评估需要提供相关专业的资料和证据,包括当事人的起诉书、答辩书、图纸会审记录、施工合同、材料清单等。但要注意,如果当事人恶意利用评估获取利益,应该严格审查。对于某些案件的事实存在争议,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数量,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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