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患有精神病的夫妻如何处理婚姻关系? |
释义 | 婚前一方患有精神病,婚后可以离婚;夫妻中一人有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需具备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结婚前如实告知对方,否则对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患有精神病的一方需经久治不愈且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或功能丧失,另一方可要求离婚。双方在结婚时应相互说明自身疾病,对方若无法接受精神病可申请撤销婚姻。 法律分析 一、婚前一方患有精神病婚后可以离婚吗 1、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夫妻中一人有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1、无论是在婚前或婚后患病,经须久治不愈,如果患病时间短或者说能治好的情况下是不符合离婚条件的。 2、必须对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的生活问题做出安排,不能让其自生自灭,如精神病患者在离婚后,由其父母或有监护人照料或者在离婚后,仍有另一方给予照料,这样就可以离婚。 3、在实际生活中,由予一方患精神病后,给双方婚姻造成客观上的障碍,使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或功能丧失,如不允许另一方离婚则对另一方来说是个折磨,是不公平的,也是不人道的,所以一方患精神病后,另一方在对其生活有所安排后完全是可以要求离婚的,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不要有思想压力,也不会背负不忠不义之名。 4、夫妻双方在进行结婚的时候,这应该将自己的一些疾病相对方说明。如果对方接受不了是有精神病的话,那么不能够强制性要求对方进行结婚。对方在结婚之后了解到有精神病的话,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婚前一方患有精神病且未如实告知对方,或者婚后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对于夫妻中一人患有精神病的情况,如果患病时间短且能治愈,则不符合离婚条件。但如果患病时间长且不能治愈,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前提是要对患病方的生活问题做出合理安排。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患病方对婚姻目标的实现造成了障碍,另一方有权要求离婚。在结婚前,双方应如实告知自己的疾病情况,如果对方无法接受精神病的存在,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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