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婚夫妇的生育能力如何? |
释义 | 江苏省的再生育政策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符合条件的情形包括:(1)一方丧偶,另一方未生育的;(2)一方丧偶,一方的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3)双方原各生育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4)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而另一方符合特定条件。再生育政策还包括残疾子女、再婚夫妻、不孕症、独生子女等情形。 法律分析 (1)双方均为丧偶的; (2)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3)双方原各生育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4)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1、2、7项或第二十三条第3、4、6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江苏省的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您可参考以下标准。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江苏省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夫妻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双方均为丧偶者;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双方原各生育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特定条件。对于满足上述情形的夫妻,可以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再生育一胎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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