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车祸导致脾脏被切除的,其损害程度已经达到重伤一级,受害人除了可以请求侵权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外,还可以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医疗救治费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确定,误工费则需根据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60万是否合理可以根据上述赔偿标准进行计算。《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1 重伤一级 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5.7.3 轻伤一级 c)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c)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