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交通事故二级伤残的护理天数没有准确的规定,护理天数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被致残而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方面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确定的,因此在护理期限尚未届满前,被护理的受害人死亡,已支付的护理费中尚未经过的护理期限的护理费不应退还。而对于法院判以最长20年的护理期限后,受害人仍需继续护理的,可提起新的诉讼向加害人主张权利。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一、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1、在一起事故中,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并且造成一人死亡或者是三个以上重伤的; 2、在事故中双方都有责任,负同等责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3、造成了财产损失的,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赔偿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没有能力赔偿的。 4、在事故中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并且事故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喝酒或者是吸毒以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没有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车子有问题,没有及时修理并驾驶的; (4)知道是没牌子或者是报废的车还驾驶的; (5)驾驶的车有严重超载的情况; (6)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