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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
    不动产变更登记有以下情形: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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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3: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