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一般登记包括哪些 |
释义 | 一、不动产一般登记包括哪些?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惟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惟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二、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2、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3、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4、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6、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该内容由 苏湖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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