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是登记申请书; 二是申请人、 代理 人 身份证 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 ; 三是相关的 不动产权 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是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是必要的其他材料。 法律客观: 《 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 法规 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