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青海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一、工作必要性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是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方面;是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治本之策;是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深化“双基”工作,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实施“科技兴安”,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