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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规定连续三个月完不成业绩自动离职,不过书面合同并没有写明合法吗?
释义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出具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劳动者需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需保存至少两年备查。
    法律分析
    离职三个月只要办了离职手续,劳动合同就自动解除了。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连续三个月未完成业绩自动离职是否合法?
    根据我对劳动法的了解,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连续三个月未完成业绩自动离职是否合法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法律文件,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其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有权根据业绩情况解雇员工,但需要符合法律的限制和程序。然而,是否合法还要具体分析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书面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条款的合法性,那么这个规定可能存在争议。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保存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二年备查。关于劳动合同中连续三个月未完成业绩自动离职的合法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建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获取具体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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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9:2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