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高温补贴标准的规定 |
释义 | 一、青岛高温补贴标准: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应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 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能用来冲抵高温津贴 青岛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全部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企业现执行的防暑降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应改按上述标准执行;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二、高温作业的规定: 在高温天搜索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员工劳逸结合、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但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必须紧急处理或及时抢修的情况除外。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当日应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8℃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时―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因行业特点不能停止作业的,12时―15时员工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另外,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注意 1、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2、用人单位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3、如果劳动者高温津贴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4、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处罚: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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