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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市高龄老人补贴申请条件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具有本市正式户籍、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老年人生活补助领取标准 (一)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95元; (二)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105元; (三)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115元。 老年人生活补助领取材料及流程 1、凡申请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人(申请人亲属或被委托人)持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工作站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2、行政村或工作站对申请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行政村或工作站填写《天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一式二份,连同《申请表》及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对汇总后,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3、办理: (一)对户籍情况有异议的,由行政村或工作站将申报材料转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实。 (二)对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由行政村或工作站将个人申报材料与区县经办机构核实确认后,将个人申报材料转本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三)对其他问题有异议的,由行政村或工作站将申报材料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四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领取资格进行核准。对符合条件的,将个人申报材料一份转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存档并进行信息采集,一份转区县经办机构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个人申报材料通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返还行政村或工作站,再由行政村或工作站退还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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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