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当事人有诚实信用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未征得投保人同意,就不得拒绝赔偿。此外,如果保险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疾病的种类、程度、时间等具体内容,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 第九条 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应当就其需要了解的情况向投保人提出询问,并在投保书或者保险单中注明。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责任。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原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准确、明示、充分的信息,并有权依法参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检测等活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商家不得以消费者未提供的信息为由拒绝为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因此,如果保险公司未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征得投保人同意,就以“继往病史”为由拒赔,或者保险合同未明确规定疾病的具体内容而拒赔,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