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不予起诉的条件有:酌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法定不起诉是指起诉机关没有诉权或丧失诉权;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胜诉可能。 法律分析 不予起诉的条件有: 1、酌定不起诉,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适用不起诉决定的; 2、法定不起诉,即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 3、存疑不起诉,即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胜诉可能时,作出不起诉决定。 拓展延伸 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不起诉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行为的证据不足或不可靠,无法构成起诉的必要条件;其次,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或调解,达成了一致意见不起诉的决定;第三,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调查,如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等;第四,犯罪行为主体具备自首情节,如自愿投案、如实供述等;第五,犯罪行为主体有立功表现,如协助侦破其他案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综上所述,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是多方面的,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以保障法律的公正与合理。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不予起诉的条件包括:酌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前提条件有:犯罪行为证据不足、当事人和解或调解、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调查、犯罪行为主体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等。综合考虑具体案件情况,以保障法律公正合理。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五十七、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四十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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