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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成年人观影权益的规定
释义
    小孩探视权规定及特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以保障子女利益为前提的受限制权利。探望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或法院判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可中止。探望权为单向性权利,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另一方是协助义务主体。法律未强制保障探望权的行使,只规定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法律分析
    一、小孩探视权怎么规定的
    1、小孩探视权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的特点是什么
    1、探视权(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②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视权(探望权)是法定权。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
    3、探视权(探望权)是受限制的权利。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4、探视权(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一项单纯的权利。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对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权行使的对象,不是探望权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探望权人对其进行探望。当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抚养他的一方父母来看望他,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法律绝对允许,但没有强制性保障其权力的规定。我国现有立法还停留在只规定不直抚养子女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源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然而,探视权是受限制的权利,必须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行使。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若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有权中止探视权的行使。探视权是探望权人的单向权利,而另一方则是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权利的义务主体。尽管我国现有立法尚未强制规定探望权的保障,但未成年子女和直接抚养方均可自愿请求探望权人进行探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三十条 电影院的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流动放映的设备应当符合电影放映技术的国家标准。
    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准予电影公映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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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