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是从2010年开始算起的。征地移民档案采取定期归档,具体归档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省、市、县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产生或经办的文件由本单位整理归档。县级以下征地移民工作产生的文件,按有关要求归档整理后向县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移交,为便于工作可保留副本。设计、勘测定界、监理、监测评估等参建单位产生的文件,由产生单位在征地移民档案验收前完成归档工作,并纳入验收范围。在征地移民档案通过验收后,设计、勘测定界、监理、监测评估等参建单位应按规定移交给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交接各方应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项目法人征地移民工作产生的文件,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材料的组成部分进行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