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参与庭审的证人还能作证吗? |
释义 | 1、参与庭审的证人就不能作证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9条明确规定:“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据此,即使是出庭作证的证人,作证后也不得旁听,而必须退庭。 2、证人不得旁听本案审理,目的是保障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证人受到其他证人或其他证据影响,改变或裁剪自己的证言。作为一种言词证据,证人证言带有一定的主观意识,极易受到外界信息的干扰和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证人进行适当隔离,除了其在庭审中出庭作证期间外,其余时间不允许旁听案件审理。如此要求,符合心理学和认识论规律,有助于保障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3、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刑事诉讼,而且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一、刑事审判原则都有哪些 1、审判公开原则 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未成年人年龄,指被告人开庭审理时的年龄,而不是犯罪时的年龄)。 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的要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 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宣判必须公开,但评议一律秘密进行。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不得旁听案件审理的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2、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和直接采证原则(法官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言词原则: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3、辩论原则 辩论的主体是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 辩论的内容是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辩论为必经程序。 4、集中审理原则(不中断审理原则) 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判,而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以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任何其他案件; 法庭成员不可更换; 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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