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涉嫌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盗窃数额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