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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杭州赴台探亲签注办理依据
释义
    本文介绍了杭州赴台探亲签注办理的规定和所需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大陆居民前往台湾探亲需要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相关规定。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人照片、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法律分析
    一、关于杭州赴台探亲签注办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时,需要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相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二、杭州赴台探亲签注办理材料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军校学员证)。提交上述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拓展延伸
    按照《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探亲签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传发〔2008〕457号),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探亲签注分为团队旅游签注和私人签注两种。其中,团队旅游签注签发后,大陆居民应在签注有效期内在团队旅游签注注注明的停留地点和期限内停留;私人签注签发后,大陆居民应在签注有效期内在大陆以外的城市或者农村停留。
    根据《关于启用2008版大陆居民赴台签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传发〔2008〕1481号),2008版大陆居民赴台签注分为多次签注和单次签注两种。多次签注签发后,大陆居民可在有效期内多次使用;单次签注签发后,大陆居民可在有效期内使用一次。
    此外,根据《关于调整大陆居民赴台签注收费标准的通知》(公传发〔2011〕192号),大陆居民赴台签注收费标准调整为:团队旅游签注每人200元人民币,单次签注每人400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探亲签注的办理规定较为严格和复杂,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05-11)\t第二十三条\t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05-11)\t第八条\t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05-11)\t第六条\t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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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5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