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人才公寓申请条件是什么2023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都人才公寓申请资格要求和人才落户的条件和流程。申请人需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C、D类标准,并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需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需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本市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落户条件包括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可入户,现在放宽到大专学历、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 法律分析 一、成都人才公寓申请资格要求: 1. 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C、D类标准,并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 2. 需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 3. 需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本市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二、成都人才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1.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可入户,现在放宽到大专学历、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二是增加了年龄限制,原学历、职称引进的人才无年龄限制,此次调整后年龄限制在45周岁以下,并在我市落实了工作的人员(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对比:调整前只有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非成都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 2.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国外留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位,回国要求到成都市落户人员,所在地连续居住满5年,且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的可将户口迁入。 在我市中心城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郊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在我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产权房屋、单位集体户、亲友处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办理随迁或投靠。 三、成都人才落户可以落任何区吗 入户中心城区,需达到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师直称,并在45岁以下,且落实工作单位。入户郊区市县,须达到中专学历或初级技术职称,并在45岁以下且落实工作单位;如果是已经购房的,落在房屋所在地。如果公司有集体户的,落在公司集体户;如果公司没有集体户,落在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的人才交流中心;如果没工作的,随便落在哪都行,落在任意区县人才交流中心。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成都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才公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2. 依法在成都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 纳税年度累计纳税金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上一纳税年度累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3万元; 5. 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未列入严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 在成都市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8. 具有符合公寓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若企业或个人符合上述条件,则有可能申请成都市人才公寓。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才能成功申请到人才公寓。 结语 成都人才公寓申请资格要求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C、D类标准,并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需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需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本市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成都人才落户需要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放宽到大专学历、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年龄限制为45周岁以下,并在我市落实了工作的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非成都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在成都市中心城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在郊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在我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产权房屋、单位集体户、亲友处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办理随迁或投靠。在成都市入户中心城区,需达到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师直称,并在45岁以下,且落实工作单位;入户郊区市县,须达到中专学历或初级技术职称,并在45岁以下且落实工作单位;如果是已经购房的,落在房屋所在地;如果公司有集体户的,落在公司集体户;如果公司没有集体户,落在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的人才交流中心;如果没工作的,随便落在哪都行,落在任意区县人才交流中心。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t第四条\t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11-29)\t第一条\t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六条\t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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