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集体收回农民土地使用权时有哪些情形? |
释义 | 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有: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五)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一、我把土地交给别人代耕,可以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吗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代料是指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临时交给亲友经营管理,当自己需要耕种时,可随时收回交出的土地。这一般适用于农户短期外出的情况,代耕的时间通常不超过一年,代耕者大多是承包方的亲戚、好友、邻居等熟人,双方之间通常凭口头约定从事,不签订书面合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第2款也规定:“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样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二、土地承包合同书样本 依据_________省_________农场_________文件规定,为明确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二、承包土地名称:甲方将_________大队_________号地耕地面积_________公顷承包给乙方。 三、承包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承包土地用途:种植业生产经营。 五、地租价格:按_________省_________农场当年度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租金交付时间: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交与甲方,以甲方出据的收款凭证为准。 七、合同保证金:为保证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按每公顷_________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乙方交付的保证金,甲方按当期银行利率计息,在双方解除合同时,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内违约,保证金做为违约金没收。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单位使用的土地; 2.监督、检查乙方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和应交方式收缴租金;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5.依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 2.乙方对发包责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或不合理的摊派有权拒绝;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在承包期满或因故终止合同时,应使所承包的土地恢复原有状态; 4.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资源造成损害; 5.按合同约定土地租金价格和交租时间及交租方式交纳租金。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乙方经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2.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 3.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土地流转后的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由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认真履行合同中所约定条款,按约定期限交足租金、合同保证金时,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权益; 2.乙方在承租期内中断承租或出现弃耕、荒芜、改变用途和损害土地资源等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中止合同,并把乙方交纳的合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没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重罚; 3.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要按损失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单方强行收回出租耕地,如遇国家建设征地、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开发和综合治理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甲乙双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并根据情况甲方负责对乙方承租耕地做适当调整。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立合同。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基层单位一份。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 发包责任人(签字):____________ 责任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签字):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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