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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鉴定不予准许的情形
释义
    司法鉴定机构不接受委托的情形包括:超出业务范围、材料不真实、用途不合法、要求不符规则、技术条件不满足等。退回材料并解释原因。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鉴定人不合格、程序不符规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材料虚假或有缺陷、鉴定人未回避但持不同意见、多个不同结论、存在影响鉴定因素。司法鉴定机构可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文书、报告、记录等。司法鉴定人需符合登记管理办法,取得执业证,从事鉴定业务。
    法律分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是不予受理的: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对不予受理的司法鉴定案件,鉴定机构会向委托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材料作文证审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005年9月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结语
    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需遵守一定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将被拒绝。这包括超出业务范围、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违法用途等情形。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鉴定机构会向委托人解释原因并退还材料。在某些情况下,需要重新鉴定时,人民法院会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资格、遵守程序规定,并在一个鉴定机构中执业。司法鉴定机构还可受法院委托,对拟作为证据的鉴定文书等材料进行审查。司法鉴定行业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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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3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