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对不可抗力有着详细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扩展资料:不可抗力的要件有客观和主观因素。1、主观要件强调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的不能预见性,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是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因素,如果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客观现象或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仍然一意为之,则按照过错原则的要求来算过错。所以,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就是指“不能预见”。2、客观要件强调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的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特性,即当事人无法对这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与否、发生程度等作出安排或处置,在某种意义上说当事人只能听天由命。这些客观要件中实际上也包含了判断当事人主观过错的客观因素,即当事人的能力不足以避免和克服那些影响合同履行或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自然力和社会力的客观事实。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通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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