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乘飞机禁带以下物品: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7、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8、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9、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10、上述物品的仿制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军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